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消債補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湘羚即陳英宜
代 理 人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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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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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世紀無骨鵝肉店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另如該商號如5 │
│ 年內有營業,另應提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
│ 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
│ 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
│ 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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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子女」是否尚有其│
│ 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三、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3 │
│ 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 │
│ 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
│ ,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
│ 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四、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3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五、配偶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六、現與何人同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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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補正: │
│①陳報被繼承人陳主忠所留之遺產(遺產種類、價額)?並提│
│ 出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清單。 │
│②陳報遺產分割繼承情形,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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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子女」名下所有金融│
│ 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
│ 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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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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