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9號
TCDV,105,建,19,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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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號
原   告 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在國
被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以1 05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 ,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 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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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