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278號
TCDV,105,司聲,278,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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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寶府祠
法定代理人 謝水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菀吟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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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