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寶府祠法定代理人 謝水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菀吟等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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