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54號
TCDV,105,司票,954,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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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佶佳企業有限公司林永智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佶佳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月29日府授經商字
  第105070565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
  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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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佶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