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26號
TCDV,105,司票,926,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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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陳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奇美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芝玲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英傑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之歷次公司登記事項卡以證明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更名
  後為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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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