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26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代 理 人 陳俊銘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芝玲、展逸軒國際有限公司、陳英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補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即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之歷次公司登記事項卡以證明奇美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更名 後為展逸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並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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