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918號
TCDV,105,司票,918,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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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許東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確認「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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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