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918號聲 請 人 許東輝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清隆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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