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764號聲 請 人 陳榮方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相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本件票據記載指定受款人為陳俊淞,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 人之釋明。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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