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158號
TCDV,105,司票,115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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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
聲 請 人 張明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金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與附表所載不
  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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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