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158號聲 請 人 張明峰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金柱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事項所載之金額與附表所載不 同)。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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