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顯彰、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所列相對人是否有誤?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公司設定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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