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2號
TCDV,105,司拍,52,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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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顯彰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所列相對人是否有誤?原因及事實欄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併請具狀更正。
  ㈡相對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公司設定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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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