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1號
TCDV,105,司家聲,1,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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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鄭珮芝
相 對 人 李世偉
      梁李玉霞
      李元吉
      李家寶
      李維恩
      李奕靜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及家事 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 103年度家簡 字第51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各依判決附表 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支 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40元(裁判費1,000元+裁判 費440元=1,440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如附表所示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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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費用比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李維恩 │ 1/15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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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寶 │ 1/15 │96 │
├────┼────┼────────────────┤
李奕靜 │ 1/15 │96 │
├────┼────┼────────────────┤
李世偉 │ 2/5 │576 │
├────┼────┼────────────────┤
李元吉 │ 1/5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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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李玉霞│ 1/5 │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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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