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票號AF9891761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
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如
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應出具由銀行更正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如為104年12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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