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80號
TCDV,105,司催,180,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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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坤祥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票號AF9891761之支票發票日為何?(因聲請狀附
     表所載之發票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不符,如
     發票日為104年12月30日,應出具由銀行更正之掛失
     止付通知書,如為104年12月28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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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楊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