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聲請狀附表發票人公司名稱是否誤載?如有誤載 ,請具狀更正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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