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50號
TCDV,105,司催,150,201602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吉甫即林張瑞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確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聲明之
     備查文件。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
     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