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林吉甫即林張瑞芳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確認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聲明之
備查文件。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
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