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29號聲 請 人 王家濱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家村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家慶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錦碧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錦鶯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聲 請 人 王錦瑜即王楊寶珠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資料。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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