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燕金、陳氏秋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陳氏秋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確認其住居所及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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