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13號
TCDV,105,司促,4613,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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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燕金陳氏秋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務人陳氏秋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確認其住居所及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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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