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51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志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整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
約金叁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
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江志勇於089年08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
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㈢債務人迄103年04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8,665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26,200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465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6,200元自103年06月04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
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
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