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93號
TCDV,105,司促,4493,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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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邱沛淇
債 務 人 邱國政
債 務 人 林美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沛淇於就讀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
   邱國政林美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
   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
   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
   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
   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
   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
   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8,809元
   (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
   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珍、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8,809│沛淇、邱國│8月01日起  │      │       │
│  │元  │政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珍、邱│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809│沛淇、邱國│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政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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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