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93號
TCDV,105,司促,4093,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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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債 權 人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支票號碼XG0000000及LD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是否有誤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期均為104年12月24日)?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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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