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93號
債 權 人 嘉山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資料,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㈡支票號碼XG0000000及LD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期是否有誤
(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期均為104年12月24日)?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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