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37號
TCDV,105,司促,4037,2016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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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曾盟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雅婷、陳湘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原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僅於繼承範圍內請求,及請求連
   帶給付。
  ㈣證物2所示之存證信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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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