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
債 權 人 曾盟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雅婷、陳湘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陳原全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
略)、繼承系統表、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聲明)。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是否僅於繼承範圍內請求,及請求連
帶給付。
㈣證物2所示之存證信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