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王世謙
債 務 人 蕭子晴即石子晴
債 務 人 蕭雅馨即蕭秋燕
一、債務人蕭子晴即石子晴、蕭雅馨即蕭秋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蕭子晴即石子晴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
人蕭雅馨即蕭秋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
二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10,413元整,並
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
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104年7月1日起至104年9月29
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自民國104
年9月30日起至104年12月22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
分之一點七六,自民國104年12月23日起至民國105年1月
25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六九,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日為105年1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六九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蕭子晴即石子晴自104年07月01日起,並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110,4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蕭雅馨即蕭秋燕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
權,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借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0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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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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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子晴即石│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0413│子晴、蕭雅│7月01日起 │9月29日止 │八三 │
│ │元 │馨即蕭秋燕├──────┼──────┼───────┤
│ │ │ │自民國104年0│自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9月30日起 │2月22日止 │七六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自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2月23日起 │1月25日止 │六九 │
│ │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26日起 │ │六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子晴即石│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0413│子晴、蕭雅│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馨即蕭秋燕│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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