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吳美齡
債 務 人 單于(原名:單稚軒)
債 務 人 單台聲
債 務 人 劉國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貳仟壹佰叁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單于(原名:單稚軒)前就讀真理大學期間共向債權
人簽訂二筆借據如下。
㈠邀債務人單台聲、劉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
為新臺幣54,760元(單筆借據)之放款借據(證一)。
㈡邀債務人劉國玉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金額為最高額
度新臺幣78萬元(額度借據)之放款借據(證一)。
債權人業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
金額為新臺幣229,255元(證三),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務
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
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債務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
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起(單筆借據:第2條第2項
,額度借據:第4條第4項),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單筆借據:第3條,額度借據:第
5條):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
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
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⑴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
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
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
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
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之計算方式
如下:
1.單筆借據: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日(8月1日)本行基本
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2.額度借據: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
%固定計算。
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
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單筆借據:第3條,額
度借據:第6條)。
⑵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單筆借據:第6條,額度借
據:第8條)。
⑶查債務人自104年10月21日預定還款日(即債務人應於104
年10月21日前繳納104年9月21日至104年10月20日之本息
,倘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之次日即104年10
月22日起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積欠本金232,135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債權人業於104年12月21日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
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變更之遲
延利率如下列方式計收:
1.單筆借據:按訂約時所屬學年度開始日(8月1日)本行基本
放款利率7.002%加年率0.5%固定計算後變更為7.502%。
2.額度借據:改按本行基本放款利率4.966%加年率0.5%固定
計算後變更為5.466%。
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請求之金額如上述
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單筆借據:第8條,額度借據:第10
條):
至於債務人單台聲(僅高中學程部分)、劉國玉為就學貸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
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
送達時,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
於債務人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影本二份。二、就學貸款利率表。
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00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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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2880元│:單稚軒)│9月21日起 │9月29日止 │ │
│ │ │、單台聲、├──────┼──────┼───────┤
│ │ │劉國玉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2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7.502% │
│ │ │ │2月2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1.83% │
│ │229255│:單稚軒)│9月21日起 │9月29日止 │ │
│ │元 │、劉國玉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1.76% │
│ │ │ │9月30日起 │2月20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5.466% │
│ │ │ │2月2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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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80元│:單稚軒)│0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單台聲、│ │ │百分之十,逾期│
│ │ │劉國玉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單于(原名│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9255│:單稚軒)│0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劉國玉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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