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家明
債 務 人 蔡筱葳
債 務 人 蔡文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壹仟肆佰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筱葳前就讀東華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文鳳
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
「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76,9
92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
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蔡筱葳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4年9月1日(即第26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31,400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蔡文鳳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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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文鳳、蔡│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83% │
│ │131400│筱葳 │9月01日起 │1月28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69% │
│ │ │ │1月29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蔡文鳳、蔡│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1400│筱葳 │0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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