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債 權 人 余婷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玉鳳、楊宗達、楊宗嘉、楊寬霖、楊滋霖、楊江龍、楊土城、楊彬坤、楊嘉鴻、楊嘉璘、楊進文、楊逢甲、孫長德、賴秀梅、陳雅惠、陳雅琍、陳雅婷、陳雅芬、陳逸峻、陳增男、陳永鏡、陳耿權、紀慧聰、紀郭素昭、紀嘉華、紀佩宜、紀甄宜、紀秋火、紀慧欽、劉紀素霞、廖玉女、楊炳燦、楊炳源、楊玉雲、楊國烈、楊錫銘、楊美珠、楊美玉、楊美珍、徐阿墩、徐崇裕、徐雪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余婷婷簽名或蓋章。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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