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68號
TCDV,105,司促,3768,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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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余婷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玉鳳楊宗達楊宗嘉楊寬霖、楊
滋霖、楊江龍楊土城楊彬坤楊嘉鴻楊嘉璘楊進文、楊
逢甲、孫長德賴秀梅、陳雅惠、陳雅琍、陳雅婷、陳雅芬、陳
逸峻、陳增男陳永鏡陳耿權紀慧聰紀郭素昭紀嘉華
紀佩宜紀甄宜紀秋火紀慧欽劉紀素霞廖玉女楊炳燦
楊炳源楊玉雲楊國烈楊錫銘楊美珠楊美玉楊美珍
徐阿墩徐崇裕徐雪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余婷婷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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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