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55號
TCDV,105,司促,3655,201602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涂宜綸即涂毓云
債 務 人 涂銘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涂宜綸即涂毓云前就讀明德女中時,邀同債務人
   涂銘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74,46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涂宜綸即涂毓云自民國104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55,740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涂銘山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