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95號
TCDV,105,司促,3395,2016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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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娟華
債 務 人 許俊傑
一、債務人張娟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叁佰壹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利率百
  分之零點三零五,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
  點六一計算之違約金,若對債務人張娟華之財產執行無效果
  時,由債務人許俊傑負清償責任,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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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