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吳志遠
債 務 人 盧富滄即盧復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捌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點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叁元之延遲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