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63號
TCDV,105,司促,2863,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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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曾联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樹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曾联億」或「曾聯億」。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利率及請求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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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