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63號
債 權 人 曾联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樹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姓名為「曾联億」或「曾聯億」。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利率及請求依
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