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822號
TCDV,105,司促,2822,2016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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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822號
債 權 人 竹記有限公司即銘利行
法定代理人 江啟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振順即小江南餐廳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小江南餐廳之設立登記及負責人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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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記有限公司即銘利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