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12號
TCDV,105,司促,212,2016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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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曾謝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孫健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原告之訴訟標的 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台端聲請對債務人孫 健昌發給支付命令,惟本件請求似業經兩造於本院103年度 中簡字第2295號判決確定在案,從而本件聲請如係對於確定 判決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重複聲請支付命令,依前開規定, 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5年1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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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