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源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鴻
原 告 陳文樟
蘇玉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幼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何宛屏律師
上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1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應查報出資購買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及同段194-11至194-15地號土地全部價金之證明,原告陳文樟、蘇玉蘭應查報實際管理原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資本、業務、財務、盈餘分配等相關事務之證明。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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