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231號
TCDV,104,訴,3231,20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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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231號
原   告 林棠華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南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開庭7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確認(繕本逕送被告 ):
㈠就原告所主張被告公司出資額未經遺產分割仍為決議,究係 構成決議內容無效?或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 程之情形?
㈡先位及備位聲明請求確認104年11月13日股東會決議無效、 撤銷部分,有無包括討論事項一,推選會議主席部分。三、被告應於開庭7日前,提出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原告): ㈠提出104年11月13日股東會議之全部錄音檔案。 ㈡提出104年11月13日股東會議之錄音譯文。四、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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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北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