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林蓮池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被 告 吳東華
吳廣文
吳廣橋
吳墩欽
吳淑梅
馬吳玉茹
吳京茹
陳色梅
吳洙萍
吳璧鍾
吳岫青
黃耀西
黃兆熹
黃雯娟
蔡健生
蔡清山
蔡清元
蔡菁卉
吳彩琴
吳三慶
吳三朝
吳三富
吳三為
吳錦
吳梅
張吳也
吳綢
吳烏甜
吳腰
吳連三
吳切
吳美
吳網
吳嬌梅
吳宗賢
吳進生
吳進長
吳珠
吳林省
吳進松
吳進益
吳進烈
吳進標
吳笑
林杉
林阿煌
林麗雲
紀俊喜
紀勇全
紀君燕
劉罕
吳瑞華
吳淑華
吳淑靜
吳明珊
陳鈴誼
陳慧誼
陳游白
陳游嚴
陳建棟
陳月霜
陳月紅
吳金門
吳國生
吳金城
吳瑞淑
吳秀蘭
吳雀芬
陳吳秀琴
吳騰耀
吳朝嘉
林炳松
林炳洲
林碧霞
林碧梅
徐麗華
吳婷柔
吳志立
吳献修
吳靜儀
吳家豪
吳菁菁
吳靜婷
柯松秀
吳依屏
吳吉雄
吳婷君
吳憶如
盧麗珠
吳佰荏
吳若婷
吳孟宗
吳孟松
吳媛淳
曹永全
曹維峻
曹瑋玲
吳耕山
吳炎山
吳埤
蔡吳娥
吳江波
陳吳棉
吳蔡豆
吳江焜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劉吳瑾
吳清路
吳乖
吳罕
陳束占
吳海
吳樹根
吳𢙨
吳麗珠
吳麗花
吳詩蒕
吳雅玲(即吳好時)
吳綉鳳
何吳秀滿
吳秀蓮
胡海助
胡俊茂
胡俊財
胡美光
胡美英
胡美珍
吳長治
吳新營
吳良歲
陳吳朱
陳吳梅
張雲香
吳明忠
吳明輝
吳明衍
吳黃素玲
吳富雄
吳雅慧
吳麗珍
吳彥儒
吳宜庭
兼上二人法
定代理人 林妙秋
被 告 王慶煌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王明吉
被 告 吳林綿綿
吳清文
吳宗漢
吳美華
吳東門
王吳瞱
吳香
李吳較額
吳佩芳
吳啟川
吳昭松
陳珪
陳進財
陳德勝
陳國楨
陳駿憲
陳培虹
陳家綺
吳春美
吳綉霞
黃爻
吳宏哲
吳志宏
吳雅惠
吳淑茹
吳佳妮
吳心
洪志龍
陳來好
吳夜南
洪葉淑雲
吳燕三
吳清華
吳其各
吳王哖
吳聰吉
吳聰順
吳聰鴻
黃吳服絹
吳鳳兒
吳麗花
吳聰明
吳專色
吳麗卿
吳麗珠
吳育慈
吳秀茹
朱素琴
吳聰榮
吳坤和
吳坤正
吳聰裕
吳壬申
吳聰偉
吳聰孟
王盆
江支琁
江靜芳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江衍茂
吳昭吉
吳聰明
吳聰禮
吳金柱
吳正道
吳正壽
吳貳
吳東慶
吳政冠
王吳隨
陳吳謹
陳吳甘
吳滿
吳梅珠
吳麗鳳
吳子文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月
吳明發
吳侑霖
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
陳淑端
吳奇鴻
吳佩洳
吳思葶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
蔡美穗
兼上二人訴
訟代理人 蔡世遠
吳碧玉
陳吳月雀
陳葉罕
葉彩蓮
葉彩鳳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桂枝
徐葉桂花
黃柑
葉國力
陳黃照
魏葉月治
許葉寶
陳苹茹
吳柏諺
洪玉昭
劉天才
吳富昇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吳金敏
吳金香
吳柏榕
吳連欽
陳惠萍
吳月麗
吳榮華
徐錦安
徐民哲
徐民偉
徐淑芳
吳世欽
吳雅芳
吳惠描
李秀金
吳東正
吳鈞起
吳友信
吳月盆
吳水金
蔡明男
蔡宜芳
蔡宜純
高秀鸞
吳麗月
吳明河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振炎
吳振丁
吳江水
林王瓊盞
王罔市
王泉
陳秀美
陳麗花
陳國龍
陳秀玉
陳秀珠
陳秀梅
陳白東
張登榮
張明裕
吳朝
吳炮
林綉娥
陳林秀美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瑞鋒
被 告 葉育銓
葉政鑫
葉律佑
林金聰
林怡汝
陳麗華
陳百樂
陳重智
陳小娟
張志吉
張珮怡
張志行
張志有
吳月
吳亮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吳過
蔡吳嬌
吳紡
陳淑瑟
陳再生
陳再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慧鈴
被 告 陳淑梅
陳淑眞
陳淑姿
李來當
張煥發
張聰明
張福源
張瑛真
何及
何翠英
何錫泉
何豊意
何翠月
李萬來
吳正三
林秀春
吳明松
吳佳萍
吳姿葶
陳吳秀玉
吳侑珊
陳怡婷
陳信翔
吳四通
陳吳遷
受告知訴訟
人 林財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吳東華、吳廣文、吳廣橋、吳墩欽、吳淑梅、馬吳玉茹 、吳京茹、陳色梅、吳洙萍、吳壁鍾、吳岫青、黃耀西、黃 兆熹、黃雯娟、蔡健生、蔡清山、蔡清元、蔡菁卉等18人, 應就被繼承人吳進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 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5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吳三慶、吳三朝、吳三富、吳三為、吳錦、吳梅、張吳 也、吳綢、吳烏甜、吳腰、吳連三、吳切、吳美、吳網、吳 嬌梅、吳宗賢、吳進長、吳進生、吳珠、吳林省、吳進松、 吳進益、吳進烈、吳進標、吳笑、林杉、林阿煌、林麗雲、 紀俊喜、紀勇全,紀君燕、劉罕、吳瑞華、吳淑華、吳淑 靜、吳明珊、陳鈴誼、陳慧誼、陳游白、陳游嚴、陳建棟、 陳月霜、陳月紅等43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板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 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00分之360,辦理繼承登記 。
三、被告吳金門、吳國生、吳金城、吳瑞淑、吳秀蘭、吳雀芬、 陳吳秀琴、吳騰耀、吳朝嘉、林炳松、林炳洲、林碧霞、林 碧梅、徐麗華、吳婷柔、吳志立、吳献修、吳靜儀、吳家豪 、吳菁菁、吳靜婷、柯松秀、吳依屏、吳吉雄、吳婷君、吳 憶如、盧麗珠、吳佰荏、吳若婷、吳孟宗、吳孟松、吳媛淳 、曹永全、曹維峻、曹瑋玲等35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沙所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 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00分之1800, 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吳 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等12人,應就 被繼承人吳田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 例43200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根、吳𢙨、 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蒕、吳雅玲等11人,應就被繼承人吳 龜理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00分 之72,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茂、胡俊財 、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吳冬所有 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 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00分之72,辦 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吳長治、吳新營、吳良歲、陳吳朱、陳吳梅、張雲香、 吳明忠、吳明輝、吳明衍、吳黃素玲、吳富雄、吳雅慧、吳 麗珍、林妙秋,吳宜庭、吳彥儒、王明吉、王慶煌、吳林綿 綿、吳清文、吳宗漢、吳美華等22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恊所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 、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1920分之16,辦 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吳東門、王吳瞱、吳香、李吳較額、吳佩芳、吳啟川、 吳昭松、陳珪、陳進財、陳德勝、陳國楨、陳駿憲、陳培虹 、陳家綺等14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澤龍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 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1920分之2,辦理繼承登記。九、被告黃爻、吳宏哲、吳志宏、吳雅惠、吳淑如、吳佳妮等6 人,應就被繼承人吳卿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 部分比例50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吳王哖、吳聰吉、吳聰順、吳聰鴻、黃吳服絹、吳鳳兒 等6人,應就被繼承人吳邦貴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 、應有部分比例12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十一、被告吳麗花、吳聰明、吳專色、吳麗卿、吳麗珠、吳育慈 、吳秀茹、朱素琴、吳聰榮、吳坤和、吳坤正、吳聰裕等 12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戊杞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 地、應有部分比例12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十二、被告江支琁、江靜芳、江靜蓉、江靜芬、江靜子、江靜蕙 、江衍茂等7人,應就被繼承人江王美珠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 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36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
十三、被告吳貳、吳東慶、吳政冠、王吳隨、陳吳謹、陳吳甘、 吳滿、吳梅珠、吳麗鳳等9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林玉鑾所 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地目 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分之42 ,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陳淑端、吳奇鴻、吳佩洳、吳思葶等4人,應就被繼 承人吳義興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1296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被告徐錦安、徐民哲、徐民偉、徐淑芳等4人,應就被繼 承人吳秀英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518400分之3200,辦理繼承登記。十六、被告李秀金、吳東正、吳鈞起、吳友信等4人,應就被繼 承人吳文得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 000地號、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 比例450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十七、被告吳耕山、吳炎山、吳埤、蔡吳娥、吳江波、陳吳棉、 吳蔡豆、吳江焜、吳正、吳江福、吳長、劉吳瑾(以上為 吳田派下)、吳清路、吳乖、吳罕、陳束占、吳海、吳樹 根、吳𢙨、吳麗珠、吳麗花、吳詩蒀、吳雅玲(以上為吳 龜理派下)、吳綉鳳、何吳秀滿、吳秀蓮、胡海助、胡俊 茂、胡俊財、胡美光、胡美英、胡美珍(以上為吳冬派下) 、吳四通、陳吳遷(以上為吳火派下)等人,就被繼承人吳 木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比例43200
分之72,辦理繼承登記。
十八、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 ,地目旱、面積1561平方公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變賣 所得價款按附表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於各共 有人。
十九、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所示之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負 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 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緣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面積1, 561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如附表所示之當事 人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其中登記共有 人吳進、吳板、吳沙、吳田、吳龜理、吳冬、吳恊、吳澤龍 、吳卿、吳邦貴、吳戊杞、江王美珠、吳林玉鑾、吳義興、 吳秀英、吳文得、吳木等人已死亡,惟渠等之繼承人並未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