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858號
TCDV,104,訴,1858,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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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8號
原   告 黃秀霞
訴訟代理人 吳榮富
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
被   告 黃枝福
      徐黃麗絹
      黃怡柔即黃姵瑜
      蕭黃完即黃姵華
      黃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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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