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黃秀霞訴訟代理人 吳榮富訴訟代理人 張仕享律師被 告 黃枝福 徐黃麗絹 黃怡柔即黃姵瑜 蕭黃完即黃姵華 黃秀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9時1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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