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4年度,721號
TCDV,104,監宣,721,20160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潘禾純
代 理 人 張志隆律師
相 對 人 林永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林永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潘禾純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禾純(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男、71年 1 月24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 相對人患有思覺失調症,雖屢經延醫診治均不見起色,已致 其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 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女林坤儀(女、87年 8月28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但如經精神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 陷,只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僅達欠缺或不足之程度,則聲請法院變更為輔助宣告, 並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 1項之程度 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 14條第 3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 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 聲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家事事件法第 174條第1項、第 2項亦有明文。再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 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 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 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 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 復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 1 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 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 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 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 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 ,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 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母,及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 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中華民 國身心障礙手冊、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證,是聲 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四親等內血親,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 為監護宣告或輔助之宣告。本院囑託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由 法官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孔繁鐘醫師前訊問相 對人:「(你現在住那裡?)我住在這裡一年多了。(住 的還習慣嗎?)不習慣,因為很複雜,班長會打人,我沒 有被打。(你的家人有何人?)我媽媽潘禾純跟爸爸林慈 奎,女兒林坤儀。(請相對人寫爸爸的名字。)相對人當 場書寫完畢後附卷。(為何寫信給媽媽要叫別人寫?)因 為寫不出來。(你有讀國中嗎?)讀一個禮拜而已。(為 何不繼續念?)因為家裡很多問題,當時學校有叫我回去 念,但我自己不回去念,現在後悔,以前因為不念書,被 家裡管,有被打。(身上為何有刺青?)是國中時和朋友 一起去刺青,每個人都有刺青,我是否可以出院,我在這 裡很痛苦,護士很兇,我請醫生幫我減藥,醫生不願意, 這裡的人大家都只顧自己,有人會被班長打。(買18元的 飲料拿 100元要找多少?)找88元。(買7元東西,買2個 要多少錢?)14元。(拿100元要買7元的東西二個要找多 少錢?)88元。(請你背九九乘法表?)我忘記了,我學 過但忘了。(9乘3=?)12。(何時用安非他命?強力膠 呢?)小學就用了安非他命,強力膠是國小六年級。(何 時學打架?)幼稚園就會了,國小三年級就會常常跟人家 打架,學校國小一年級就教了,我頭腦沒有那麼好,我媽 媽、女兒都沒有來看我。(你的財產要給你媽媽管理嗎? )如果我媽媽幫我辦出院,我的財產就給她管,我打電話 ,他們都不跟我講話,講兩句就掛電話了。(你聽到那個 聲音是吃安非他命前還是之後?)沒有聽到聲音,是一起 使用安非他命的其他人有聽到聲音,叫我聽,說有聲音, 我用安非他命10多年了,我沒有副作用。(以前為何每個 月有二萬元?)是低收入戶,台中每個月給我二萬多元, 是我去公所申請的,還有朋友給我錢。(為何朋友給你錢 ?)朋友看我在外面可憐。(你有賣安非他命嗎?)沒有 。(那你為何被關?)因為吸安非他命,還有偷東西。(



你是否有將身分證拿去買手機?)沒有,我出車禍,記憶 還沒好,被騙去買手機。(為何打媽媽?)因為媽媽打我 ,我才第一次打媽媽。我媽媽有暴力傾向,我爸爸有被媽 媽打,我姐姐有被打一次過,後來他就去台北工作,每個 月寄錢給我媽媽。(你說你有女兒,你是幾歲結婚?)14 歲時結婚,我太太大我二歲,因為小時候亂想,我們是先 有小孩才結婚,我被車子撞到發作,我以為我太太開車撞 我,我就掐她脖子,她差點死掉,後來她就跟我離婚。我 低收的錢,之前是我媽媽管,後來我發現媽媽把我的錢都 用光了,我就不讓她管。」等語;嗣經鑑定醫師再進一步 為診斷及鑑定結果略以:一、過去病史:據舊病歷記述相 對人原先個性內向,國小成績很差,自述不愛讀書,常犯 校規,皆最後一名,國中只讀數日即自行輟學,不曾服役 ,不曾持續就業工作。相對人17歲時因15歲女友懷孕而結 婚,婚姻維持數年即離婚。相對人自述國小起即抽菸吸膠 ,約18歲起開始吸食安非他命及海洛因等毒品,曾有幻聽 妄想不眠攻擊等症狀,於國軍台中醫院賢德醫院等醫院 診治,病情慢性化,故雖症狀常出現於使用毒品之後,仍 被診斷為思覺失調症。相對人曾被利用以身分證辦手機而 連累其母,後29歲又因竊盜罪入獄一年,出獄後於外遊蕩 流浪,露宿橋下,干擾家人鄉里,102 年11月20日由其母 帶至本院,以公務床身份長期住院療養至今。期間相對人 皆否認幻覺妄想症狀,但其認知功能不佳,曾不假離院, 打架鬧事,有反社會行為傾向。相對人母親因其之前行徑 ,聲請為個案進行監護宣告鑑定。二、精神狀態檢查:相 對人於鑑定日的精神狀態如下,相對人外觀尚整,情緒較 焦慮不安。對於人時地的問話,相對人可正確回答,定向 力尚可,但問及較複雜抽象之問話有時即遲疑不能適當回 應。相對人知其母為其聲請監護宣告,但宣稱必須可以出 院才同意。對於出院後計劃,則表示要自己找事賺錢,問 及細節,即顯零亂。相對人否認現在有幻覺,否認妄想, 承認以前曾吸毒犯法,但表示若出院就不敢了。相對人知 總統名,但對其它時事常識差,反映其認知之部分缺失。 三、心理評鑑:本院心理科於 104年10月30日為相對人進 行心理衡鑑,結果如下,相對人目前的語文智商52分,作 業智商69分,全量表智商分數為61分,智能表現落於輕度 智能不足程度(55-69);但相對人之語文智商顯著低於 作業智商,反映其未受積極學習教育,故全量表智商或有 低估可能,唯最佳程度應也僅為邊緣性智能範圍(70-85 )。相對人之注意力集中度與持續度也不佳,心理評鑑顯



示有思覺失調症傾向及反社會性人格傾向。四、身體檢查 :相對人無明顯異常身體動作,無其它重大身體疾病史。 五、結論:綜上所述,相對人因先天智能不佳(本院鑑定 為輕度智能不足或邊緣性智能),後天有品行不良,又曾 多種物質濫用,因有精神病症狀而被診斷思覺失調症,病 程慢性化被送至本院長期住院照護至今。相對人認知能力 不良,又無自知力,可推估若其出院獨自生活,自立生存 力顯不足,偏差行為之危險也很大。本院認為相對人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已 較差,對於其自身財產權益之維護能力則顯不足等語,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11月17日花院美家睦104家助24字 第014437號函暨所附訊問筆錄、精神鑑定報告書及鑑定人 結文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前開訊問結果與鑑定人鑑定意見 ,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是聲請人聲請 監護宣告,尚屬有間,但相對人仍有受輔助宣告之必要。 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無從准許,但相對人仍有受 輔助之必要,聲請人請求變更為輔助之宣告,則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其原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 由其任監護人,並經相對人之繼父林慈奎、胞姊林凱文、 長女林坤儀同意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 護人說明書在卷足憑,另相對人之生父林興尉已死亡,其 女林坤儀之母魏淑英則經本院通知未表示意見,亦有除戶 戶籍謄本、送達證書可稽。故本院參酌前揭各節,認由聲 請人擔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 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 164條 第 2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綵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