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葛芊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暖暖
葛芳如
葛冠汝
葛宗龍
葛如真
張葛美足
葛坤淋
吳美鳳
張小雨
張立杭
張維任
張吻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暖暖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961 元(如附表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一、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村○○路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
權利持分三分之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80 元【計算式
:4,200 元(參原審卷第80頁)乘以持分比1/3 乘以上訴人
應繼分1/5 】。
二、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村○○路00○0 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
00,權利持分全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7,520元【計算
式:287,600 元(參原審卷第54頁)乘以上訴人應繼分1/5
】。
三、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368,161 元【計算式:160.07㎡×公告現值11,500
/㎡×上訴應繼分1/5 =368,161 】。
四、以上三項合計42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