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4年度,4號
TCDV,104,家簡,4,2016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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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葛芊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暖暖
      葛芳如
      葛冠汝
      葛宗龍
      葛如真
      張葛美足
      葛坤淋
      吳美鳳
      張小雨
      張立杭
      張維任
      張吻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暖暖等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5,961 元(如附表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
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附表:
一、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村○○路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
  權利持分三分之一)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80 元【計算式
  :4,200 元(參原審卷第80頁)乘以持分比1/3 乘以上訴人
  應繼分1/5 】。
二、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上門牌號碼「臺中
  市○○區○○村○○路00○0 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
  00,權利持分全部)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7,520元【計算
  式:287,600 元(參原審卷第54頁)乘以上訴人應繼分1/5
  】。
三、關於坐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為368,161 元【計算式:160.07㎡×公告現值11,500
  /㎡×上訴應繼分1/5 =368,161 】。
四、以上三項合計42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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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