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4號
TCDV,104,司執消債清,4,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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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清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呂淑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清源(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 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 而依卷附債務人之清算資產表,債務人名下財產僅有保單價 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9,808元之保單,經債務人於民國 (下同)104年8月4日債權人會議表示,願提出現金25萬元 用以保留其名下保單,並經本院於104年8月17日以104年度 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就債務人之清算財團之處分,以 提出現金25萬元,另加計清算期間生活餘額156,000元,共 406,000元,按比例分配與各債權人後將其保單返還債務人 之方式進行在案,此亦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前揭裁定、 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茲債務人所提出406,000元業已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是本件清算程序即 已終結。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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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