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9號
原 告 李清典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複代理 人 廖偉成律師
被 告 謝志謙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吳莉鴦律師
複代理 人 鄧雅旗律師
被 告 黃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