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7號
TCDV,103,醫,7,2016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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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醫字第7號
原   告 邵崇碩
      黃緹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順豪 律師
      韓國銓 律師
被   告 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明賢
被   告 劉邦丞
      賴信全
      呂珮琪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
複 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蔡瑞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 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 院(下稱大甲李綜合醫院)為李綜合醫院社團法人所屬機構 (代表人為李順安),此經本院事後向衛生福利部調得該社 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附卷可參,而大甲李綜合醫院之法定代 理人原本為李烈生,其後於民國104年1月4日變更為丙○○ ,此有原告及被告提出之臺中市衛生局函文在卷可參,從而 ,被告於105年1月5日聲請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繕本送達 予原告,是本件承受訴訟合於上開法律規定之程序,先予敘 名。
貳、實體方面: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方面:
1.被告己○○原為大甲李綜合醫院之院長,被告庚○○為同院 之小兒科專任醫師,被告呂佩琪則為同院之護理師,均為從



事醫療業務之人。原告二人則為訴外人邵沛晴(民國89年3 月20日)之父母。邵沛晴於100年12月1日下午6時許因腹痛 、感冒、氣喘等症狀至大甲李綜合醫院就醫,經庚○○診斷 後認係因胃發炎腫大壓迫心臟而呼吸困難,要求住院治療、 觀察,經原告同意後隨即安排住院。詎庚○○於邵沛晴住院 期間,竟未對邵沛晴之心臟、血管進行完整之檢查,僅施以 抽血檢查而未發現病症,亦未施以適當醫療行為之處置,於 案發當日下班前僅與呂佩琪為病患交接,而未特別囑咐邵沛 晴之病情。又己○○身為大甲李綜合醫院之院長及負責人, 明知該醫院收治重症病人,經仍未注意該醫院醫護人員之配 置,而使該醫院於100年12月1日晚間至隔日上午7時許,均 無醫師在場值班照護病人,以致該期間內即100年12月2日上 午4時許,邵沛晴突然表示有想嘔吐、畏寒且喘氣不止之情 況,戊○○即通知在值班之呂佩琪,請求其通知庚○○到場 救治,詎為呂佩琪所拒絕,竟疏未注意邵沛晴之病況,僅要 求患者深呼吸、並未依戊○○要求通知庚○○到場。同日上 午5時許,因邵沛晴之呼吸氣喘病加劇,戊○○復通知呂佩 琪前來,而呂佩琪僅測量體溫,要求戊○○幫邵沛晴擦拭身 體(此段無護理紀錄,可見其事後記載不實),至5時10分 許,邵沛晴病情加劇,戊○○再次要求呂佩琪通知庚○○到 場,呂佩琪竟回稱「醫師在睡覺,要早上才會來」等語,且 對於戊○○另要求急診室醫師到場救治之要求置之不理。而 護理紀錄關於4時至5時55分全部空白,5時55分以後已病情 嚴重,呂佩琪無醫師資格,卻對於戊○○一再要求通知醫師 到場未予處理,其護理記錄中6時13分、6時25分通知醫師到 場之記錄均非事實,係事後造假。
而因呂佩琪上開情形,致邵沛晴於同日上午6時45分許陷入 昏迷,呂佩琪始通知其他醫護人員前來救治,終因被告等三 人上開過失行為,導致邵沛晴於同日上午7時29分因淋巴細 胞心肌炎及心肌壞死至心因性休克死亡。
2.依據邵沛晴生前之病例資料及護理紀錄顯示,邵沛晴於100 年12月1日18時許,係因精神倦怠、皺眉、腹痛不適、呼吸 深快(約22-26次/分)等症狀就診,並於當日晚間持續有腹 痛之情形,經庚○○診斷後,判定為胃發炎有出血,且邵沛 晴需住院觀察,於安排邵沛晴入住病房後,亦只對邵沛晴施 以抽血檢驗(經告知血液檢查並無異狀),未持續就邵沛晴 之心臟,血管部分為相關之觀察、檢測,於當晚下班前,更 僅與呂佩琪為病患之交換,未特別囑咐呂佩琪持續關注邵沛 晴接受其醫囑治療之後續病況。故法醫師解剖報告記載:「 4.心臟多處區域瀰漫性淋巴球浸潤,呈現淋巴細胞心肌炎,



並且已有多處的心肌細胞壞死,隨時可發生致命的心律不整 而猝死,而此病因最可能是因病毒感染而引起」等語,又記 載:「7.卷內資料,死者生前在100年12月1日主訴胸悶、會 喘、且在前幾天有發燒,因而在12月1日晚上送至大甲李綜 合醫院救治,在當時懷疑是不明的急性腹痛,在住院檢查治 療期間,突然在2日早上6時許病況惡化,最後急救至7時29 分終告急救無效。8.送化驗之檢體,無發現常見毒藥物成分 。血液內之酒精濃度0.018%,為死後變化所產生。Cimetidi ne為胃痛用藥。並判定死亡原因係淋巴細胞心肌炎及心肌壞 死致心因性休克死亡」等語,其情若屬無訛,則邵沛晴於 100年12月1日送至大甲李綜合醫院就診時,已出現急性心肌 炎常見病徵,即發燒、呼吸急促、胸痛等臨床表現。考之邵 沛晴於翌日(12月2日)上午7時許即因淋巴細胞心肌炎及心 肌壞死致心因性休克死亡,庚○○於100年12月1日對邵沛晴 關於胃發炎有出血,且有呼吸困難之情形,是其所為因胃發 炎腫大致壓迫心臟所導致之診斷,即不無有誤診之嫌。且正 因庚○○有如此輕率判斷之誤診,疏忽注意邵沛晴之病徵極 有可能係急性心肌炎之臨床表現,即未將急性心肌炎所引發 之發燒、呼吸急促、胸痛列入鑑別診斷,因此致未有效之診 療救治,此應有延誤病情治療,並與邵沛晴之死亡結果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不細予 究明,即率認庚○○對邵沛晴之病徵診斷及治療方法均無違 法醫療常規,呂佩琪對於邵沛晴之護理過程,均合乎護理常 規,並均無過失之論斷,應有明顯違失。
3.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固認定庚 ○○對於邵沛晴之病徵診斷及治療方法均無違反醫療常規; 呂佩琪對邵沛晴護理過程,均合乎護理常規,然依據前揭邵 沛晴生前之病例資料及護理記錄所顯示,邵沛晴於100年12 月1日至大甲李綜合醫院就診時,即已出現急性心肌炎常見 之病徵,即發燒、呼吸急促、胸痛等臨床表現,鑑定意見竟 猶認邵沛晴無心肌炎之病徵,由邵沛晴就診時之狀況,亦無 法立即研判邵沛晴有心肌炎之現象,已與客觀稽證有所不符 。另庚○○實際上僅對邵沛晴施以腹部X光及抽血等檢驗, 亦無鑑定意見所述之「被告庚○○就『胸』、腹器官已作相 關診察及檢查,並盡醫療上之注意」之情形,益徵上開鑑定 意見與事實多有不符,並刻意偏袒院方及醫護人員,實不足 採認。
4.此外,邵沛晴係於100年12月1日下午6時許,因有腹痛、感 冒、氣喘等症狀,乃由家人陪同至李綜合醫院求診,經庚○ ○診斷後,判定為胃發炎有出血,且邵沛晴之呼吸困難是因



胃發炎腫大致壓迫心臟所導致,故僅要求住院觀察,於安排 邵沛晴入住病房後,亦只對邵沛晴施以抽血檢驗(嗣經告知 血液檢查並無異狀),未持續就邵沛晴之心臟、血管部分為 相關之觀察、檢測,僅作腹部X光,以致於僅看到心臟邊緣 無異常,而未做胸部X光察看心臟有無擴大等心肌炎病徵, 而即早查出心肌炎癥狀,於當晚下班前,更僅與呂佩琪為病 患交換,未特別囑咐呂佩琪需持續關注邵沛晴接受其醫囑治 療之後續病況,已若前述。其後邵沛晴因有持續腹痛、嘔吐 與呼吸困難之情形,是庚○○除有不能及時診察出邵沛晴罹 患心肌炎及疏忽錯誤判斷邵沛晴係罹患胃發炎腫大致壓迫心 臟之違失外,在邵沛晴長達約12小時之住院期間,因有持續 腹痛與噁心現象,病徵並未獲得明顯之改善,呂佩琪竟始終 不思告知庚○○邵沛晴異常之狀態,於邵沛晴住院期間,並 有長達三小時缺乏探視紀錄(凌晨3時2分許至上午5時55分 );且在100年12月2日凌晨4時許,已獲得邵沛晴家屬告知 有噁心欲嘔、畏寒且不停喘氣之病癥後,猶僅要求邵沛晴深 呼吸,堅拒通知庚○○到場,致使庚○○未能進一步診察邵 沛晴之病情,反覆嘗試確定各種可能之病因,並進而對症下 藥,以減緩或治癒其病徵,最終導致邵沛晴因淋巴細胞心肌 炎及心肌壞死致心因性休克死亡之結果;庚○○及呂佩琪二 人未對邵沛晴持續關心,積極診察治療,渠等所為明顯違反 醫師法及醫療法所課予醫護人員之作為義務,乃上開不起訴 處分猶認為庚○○、呂佩琪並無疏失,對原告所提出之質疑 ,亦未提出專業之理由分析以為批駁,其圖以前揭鑑定意見 為憑據,率對庚○○等人為有利之判斷,實難令人信服。 5.依據李孟勳醫師、吳俊仁教授之「千變萬化的急性心肌炎」 一文,曾提及「心肌炎的臨床表現千變萬化,包括發燒、心 跳加速、呼吸急促、臉色蒼白、胸痛、甚至休克…」及看似 輕微的感冒或腸胃炎,可能演變成有致命性的心肌炎」等語 ,又盧怡旭黃耀星教授之「病毒感染造成類似感冒的症狀 不可掉以輕心,小心心肌炎找上門?」一文亦提及「偶而類 似感冒的症狀,也會產生嚴重的併發症。」等語,且參照關 於陳欽仁醫師在容易引起醫療糾紛之的心肌炎一文中提到: 「心肌炎的症狀包括發燒、心衰竭、呼吸喘、心跳及脈搏微 弱、心跳過快,而且有奔馬律、甚至休克、胸部X光常有心 臟擴大、肺水腫現象,心電圖呈現心律過速、低QRS波並常 有ST-T間節的變化」等語,更呼籲:「希望急診和站在第一 線的開業醫師們在百忙之中不忘多看病人一眼(是不是not doing well?)多花一分鐘聽聽心跳(有沒有心跳過快?過 慢?distant heart sound或gallop rhythm?」,即能診斷



出心肌炎適時給予治療,即有治癒心肌炎之可能,此應為第 一線急診及主治醫師依其醫學專業知識應有之注意義務。另 三軍總醫院心臟內科衛教資訊之「心肌炎」一文,亦提及「 心肌炎最主要是病毒的感染所引起,一般我們感冒的病毒是 全身散佈,但是某些病毒容易在定位置大量寄生,而引起心 肌炎的病毒,如克沙奇病毒、腺病毒容易侵犯心臟細胞,使 心肌細胞受傷、損壞、導致收縮能力減弱,甚至心臟的跳動 受影響而使心輸出量減少,嚴重者導致心臟衰竭而死亡。」 、「急性心肌炎臨床表現千變萬化,病情輕者可無症狀;重 者可在數小時或數日內死亡,由於病狀常被病毒感染的全身 症狀所掩蓋,所以容易被忽略。在病發前常出現上呼吸道感 染或消化道感染或其他病毒性疾病的症狀,如發燒、咳嗽、 喉嚨痛、嘔吐、腹瀉、肌肉酸痛、疲倦乏力、臉色蒼白及心 悸、胸悶、心博過速或過緩,或心律不整,甚至休克」。而 李應紹博士所註心肌炎一文亦記載:「Dallas心肌炎診斷準 則:分類1.臨床症狀:如心臟衰竭,發燒、病毒前驅症狀, 虛弱、氣喘、胸痛、心悸、暈厥等」等語,是據上所述,心 肌炎常伴隨感冒、氣喘、胸悶、胸痛、心跳不正常(過快或 過慢)、脈搏微弱而來,一般經驗之醫護人員,從上述症狀 中透過胸部X光及心電圖即能判斷出有心肌炎之可能,給予 適時之isoproterenol並緊急放置經靜脈暫時性心跳節率器 ,即有治癒心肌炎病例。詎依案卷內資料,邵沛晴生前在 100年12月1日主訴胸悶、會喘、且在前幾天有發燒,且依照 護理記錄顯示同晚10時許及11時41分分別已有「胸悶」及「 胸部疼痛」等病狀,並於、住院期間自始存有呼吸喘而急促 症狀,又全身手腳冰冷、冒汗及發抖病徵,嗣後並給予氧氣 治療,足見已罹患淋巴性心肌炎之伴隨特徵,庚○○於錄音 譯文亦認為邵沛晴主訴會喘、血色不對等,已有心肌炎常伴 來之胸痛及發燒(感冒)等情形,已可見為心肌炎初期狀況 ,庚○○應注意能注意卻予忽視,於其診療過程中未做胸部 X光檢查(按只有腹部X光)亦未作心電圖檢查,以致無從更 進一步透過X光看出心臟擴大、肺水腫現象,從心電圖上看 到心律過速、低QRS波或ST-T間節變化情形而錯失判斷為心 肌炎並進而予以積極性治療,卻僅要求邵沛晴住院觀察,且 於安排邵沛晴入住608號病房後,只對邵沛晴施以抽血檢驗 ,更於下班後只與呂佩琪交接病患,僅交代有狀況就通知「 住院醫師」,未主動關懷注意或醫囑,及對邵沛晴之心臟、 血管進行完整之檢查等適當之處置,僅施以抽血檢查而未發 現病症,足見其有過失。另庚○○又自稱「…有時候就是心 臟發炎沒辦法跳,她就會喘,只是補了很多藥,…他抽血的



報告是還好啦!可是就是很酸,所以應該是心臟發炎…」, 是從抽血檢驗結果,庚○○已知心發炎之症兆,卻未予以任 何進一步之治療與檢驗,故其於急救無效後,始稱血液很酸 ,足見其於第一時間即可認定心肌炎(心臟發炎),此復與 事後鑑定結果相同,足見庚○○於治療過程未對邵沛晴心肌 炎部分為任何處置,而其僅斷為急性腸胃炎並脫水症狀顯有 違誤,亦可認為庚○○未盡醫師法第21條所規定醫師對於危 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 得無故拖延之義務。其於本件之醫療作為,確有違反醫療常 規,為有過失,其未施以適當醫療行為之處置,與邵沛晴之 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6.呂佩琪為住院護士,亦應有應隨時注意收治住院病患病情變 化,於病患病況生變時,有即應通知醫師到場為適當處置之 義務,其應注意能注意卻疏未注意,而輕忽漠視邵沛晴之病 況,只要求邵沛晴深呼吸即可,未將上情通庚○○,之後於 同日凌晨5時10許,邵沛晴氣喘症狀加遽,戊○○通知呂佩 琪到場,呂佩琪於測量邵沛晴體溫後,仍只要求戊○○幫邵 沛晴擦拭身體,未即通知醫師到場,戊○○於斯時已向呂佩 琪表示邵沛晴手腳冰冷,且手腳皆有顯現白斑點之徵狀,急 切央求呂佩琪務必立即通知醫師庚○○到場,呂佩琪竟仍向 戊○○聲稱:「醫師在睡覺,要早上才會來」等語,戊○○ 轉而要求告知急診醫師前來治療,仍未獲呂佩琪處置,致遲 延邵沛晴施以正確治療之時機,延至是日清晨6時45分,邵 沛晴嚴重不適已陷入昏迷狀態,迨戊○○緊急通知呂佩琪前 來時,邵沛晴應已死亡,呂佩琪至此始知事態嚴重,通知他 醫護人員前來支援急救,卻因治療遲延,急救無效,致邵沛 晴於當日上午7時29分因心因性休克、淋巴細胞心肌炎及心 肌壞死而死亡。又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9年1月1日所實施之急 診檢傷分類,有「不明原因胸痛」、「中度呼吸窘迫,即呼 吸費力、呼吸工作增加,使用呼吸輔助機等情,為急診檢傷 分類第二級危急程度,應於10分鐘內為診斷治療。而依邵沛 晴之護理記錄顯示,100年12月1日22時及23時41分分別有「 胸悶」、「胸悶疼痛」等情形,甚至於翌日5時55分許,亦 有身體不適,呼吸急促,約28-30次/分,並有全身手腳冰冷 、發汗及發抖情形,經呂佩琪給予鼻管供給氧氣每分鐘2公 升,足見病情已惡化,並已達危急狀態。詎料呂佩琪竟未依 急診檢傷分類之規定,立即聯絡庚○○到場處理,甚至遲至 翌日6時13分始通知值班醫師前來探視,再於翌日6時25分通 知值班醫師,並請求急診醫師支援,是至同日6時25分時, 尚未有任何值班醫師及急診醫師到場探視,益見呂佩琪遲延



通報之行為,違反醫護人員法第26條之規定,且與邵沛晴之 死亡間有因果關係。另庚○○亦答辯稱:呂佩琪均未打電話 給伊,暨其於100年12月3日之錄音譯文中猶稱:「今天如果 真的很喘,你們如果立刻通知我,至少看要轉院還是怎麼樣 …」、「我有跟她(即呂佩琪)說為什麼病人家屬在說喘時 你沒有叫我。」等語,更見邵沛晴情況危急,呂佩琪有拒絕 通知醫師到場自有違背醫護人員法第26條之義務而有過失。 7.己○○身為醫院負責人,既要求所屬醫護人員收治重症病人 住院,卻未於診療時間外,依醫院之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 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急診之病人,任令大甲李 綜合醫院自100年12月1日晚間安排邵沛晴住院觀察後,至翌 日100年12月2日凌晨6時50分許,始有醫師到病房,全程超 過12小時以上均全無住院醫師在場,且未對於住院病患做相 關的觀察、檢測,致使於翌日(100年12月2日4時許),邵 沛晴表示想嘔吐、且畏寒,並不停喘氣,戊○○乃通知值班 護士即呂佩琪到場,並要求醫院立即指派醫師到場處置時, 已無任何醫師得供緊急救治,致令邵沛晴因欠缺醫師救治而 致生死亡之結果,顯有違反醫療法第59條之規定,被告己○ ○自屬嚴重過失。庚○○知悉邵沛晴為「生命徵象異常」之 病患,竟未對於住院期間邵沛晴之心臟、血管進行完整之檢 查,僅施以抽血檢查,而未發現病症,亦未施以適當醫療行 為之處置,且未經常回診以注意邵沛晴之病情變化,即逕自 下班,而未特別囑咐呂佩琪關於邵沛晴之病情,嗣後呂佩琪 亦未依急診檢傷分類之規定即時聯絡庚○○當場處理,已見 己○○未盡指揮監督之責,並因己○○未指派適當人數之醫 師值班,致當時無任何住院醫師得供緊急救治,至令邵沛晴 欠缺醫師救治而致生死亡結果,是己○○所為,與邵沛晴之 死亡間,有相當果關係。另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所調 閱之監視翻拍照片,亦可見李綜合醫院於邵沛晴病發時根本 無住院醫師在場,亦無住院醫師,從6時13分許呂佩琪第一 次呼叫值班醫師,卻未見任何醫師前來,6時25分第二次呼 叫,亦不見任何醫師前來,直至6時44分家屬衝出病房呼救 ,呂佩琪見情況危急才呼叫醫師,至6時47分才見二名醫師 向病房前進,6時54分庚○○才走出電梯前來病房,故從6時 13分起至6時47分及54分,已超過34分及41分鐘,可見在住 院中,縱有緊急情況,至少半個小時以上才可見到醫師,且 需病患已昏迷情形,才會有醫師到場,否則只能自求多福, 可見當晚根本無醫師值班,遑論住院醫師。
8.依照前述陳銘仁醫師所著之「容易引起醫療糾紛之心肌炎」 一文提及「心肌炎雖不是很常見的疾病,但在腸病毒盛行的



地區和流行的季節裏要格外小心,以上病例都是發生在腸病 毒流行期,也就是說,當咽峽炎、手足口病腸胃炎的病人特 別多時,要特別注意當中是否偶有心肌炎病例。希望急診和 站在第一線的開業醫師們在百忙之中不忘多看病人一眼(是 不是not doing well?)多花一分鐘聽聽心跳(有沒有心跳 過快?過慢?distant heart sound或gallop rhythm?」等 語,益見在第一線之職業醫師對於類似感冒及有心肌炎之早 期特徵之病患,是否罹患心肌炎,具有一定之注意義務。李 綜合醫院為「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且為「家醫學科專 科醫師訓練醫院」,其對於心肌炎之早期特徵容似感冒,且 心肌炎病症進展快速,短時間即可造成病症變化等情,應有 相當之知識,自應制訂應對之處置流程,以因應容似感冒之 病患,出現具有心肌炎之早期特徵等不尋常現象,照護團隊 得以即時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並於治療時間外,指派適當人 數之適當醫師以照顧住院之病人,且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 適當制急救,並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 施,不得無故拖延,始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邵 沛晴於門診及住院時之狀況,固經庚○○研判係因急性腸胃 炎併脫水,並給予支持性療法(給予建立點滴輸液及禁食腸 胃休息等),惟邵沛晴於100年12月1日門診及住院時即已主 訴胸悶、會喘,且在前幾天有發燒等情,經庚○○身體診察 時,亦見心衰竭現象(肺與體周邊組織水腫、呼吸困難及肝 腫大等)邵沛晴於門診及入院時,已罹患淋巴性心肌炎之臨 床症狀,嗣後住院期間,於同日22時及23時41分時分別表示 有「胸悶」及「胸悶疼痛」等病狀,並於住院期間自始存有 呼吸喘而急促症狀,又伴隨有全身手腳冰冷,冒汗及發抖等 病徵,嗣後並經給予氧氣治療,足見邵沛晴於住院後至死亡 前,實已罹患淋巴性心肌炎之伴隨特徵,卻遭診斷為急性腸 胃炎併脫水之不尋常症狀。大甲李綜合醫院之照護團隊採取 措施,僅為持續評估腹痛疼痛指數、持續關其呼吸型態及次 數,直至翌日5時55分許,因邵沛晴手腳冰冷、發汗、發抖 情形,經呂佩琪給予鼻管供給氧氣每分鐘2公升,足見邵沛 晴已病情明顯惡化,並已達危急之狀態,大甲李綜合醫院之 照護團隊卻始終為及時啟動檢查會診機制,且在護理記錄顯 示翌日3時2分起至5時55分許,共長達近3小時期間,未有任 何醫護人員探視,並在翌日5時55分時,邵沛晴已由鼻管供 給氧氣每分鐘2公升,大甲李綜合醫院照護團隊除未有醫師 到場外,竟遲至同日6時13分始通知值班醫師,並請求急診 醫師支援,是同日6時25分許,尚未有任何值班醫師及急診 醫師到場探視,堪認大甲李綜合醫院之照護團隊並未有於診



療時間外,指派適當之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之病人 ,且遇有病危之病人,並給予適當之急救,並依其人員及設 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而有無故拖延之情形。其 主張已盡上開注意之義務,自應負舉證責任。
9.承前所述,庚○○、呂佩琪及己○○三人就邵沛晴之死亡結 果,應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負過失責任,另庚○○ 違反醫師法第21條所規定對於危急之病人應採取必要之錯失 不得無故拖延之規定,呂佩琪則違反醫護人員法第26條遇有 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之規定,上二項規定均屬保護他人 之法律,渠二人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負損害賠償 責任,又己○○、庚○○、呂佩琪之個該行為均為戊○○死 亡結果之共同原因,行為關連且共同,與邵沛晴之死亡間均 有因果關係,依同法第185條之規定,自應負連帶責任。而 上開三人為大甲李綜合醫院受僱人,大甲李綜合醫院就其三 人之過失責任應依據同法第188條之規定負連帶責任。另大 甲李綜合醫院與邵沛晴間,就門診之診治與住院照護,有醫 療契約存在,而大甲李綜合醫院因本件債務不履行,致邵沛 晴之生命權受有侵害,原告二人為其父母,自得依據民法第 227條之1請求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故依同法第192條至 第195條及第197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就殯葬費、扶養費及慰 撫金請求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乙○○請求被告賠償所支 出殯葬費200,500元、精神慰撫金400萬元、扶養費416,845 元,合計4,617,345元,戊○○則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400萬元、扶養費609,118元,合計4,609,118元等語,並聲 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乙○○4,617,345元;戊○○4,6 09,11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㈡被告方面:
1.原告之女邵沛晴於100年12月1日前往大甲李綜合醫院就診時 ,己○○並非李綜合醫院之法定代理人,亦未對邵沛晴施以 診治,姑不論大甲李綜合醫院是否有無醫療疏失,均非應負 擔連帶損害賠償之義務人。
2.邵沛晴於上開時間前往就診時,庚○○於診斷時已有對胸部 給予詳細聽診,並未聽到心臟與肺部有異常之雜音,係未發 現心雜音、心搏過速、心跳異常或其他呼吸異常之雜音,故 而安排腹部X光檢查,且拍攝之X光片顯示僅有為腫脹之情形 ,並無明顯異常,所以初步診斷為急性腸炎合併脫水,故建 議住院觀察,原本邵沛晴之家屬只要求打一針就要回家,經 說明病情有可能變化需住院觀察時,家屬才同意辦理住院, 當天庚○○門診結束離開醫院前,還特別去病房探視病人,



邵沛晴表示有好一些,當時並無心因性休克狀態及現象,庚 ○○並交代護理人員,如果病人病情改變可以隨時聯絡庚○ ○,隨後才離開,直到翌日上午6時44分,始接到醫院電話 通知正在急救邵沛晴後,即到醫院接手急救,最後因急救無 效不幸死亡。然經法醫師解剖後,並函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對邵沛晴之檢驗鑑定,解剖結果為:1.頭皮無發現外傷出血 。顱骨無骨折。顱內無外傷出血。腦血管無異樣。腦部成腫 脹狀。2.頸部皮下組織無發現外傷出血,舌骨、甲狀腺無骨 折。甲狀腺無異狀,氣管無異樣。氣管、支氣管腔內無發現 異物梗塞,有許多血水分佈。3.胸腹部各內臟器官無外傷出 血,體腔內無內出血。胸腹腔內有許多紅色清澈的腹水。 4.心臟多處區域呈現瀰漫性淋巴球浸潤,呈現淋巴細胞心肌 炎,並且已有多處的心肌細胞壞死,隨時可發生致命的心律 不整而猝死,而此病因最可能時因病毒感染而引起。原告於 邵沛晴死亡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庚○○ 等提起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告訴,業經囑託行政院衛生署醫 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結果亦認為庚○○之診斷尚未發現不符 合醫療常規之處,其所為之處置均符合對邵沛晴初步病症之 一般醫療常規。
3.呂佩琪於100年12月1日晚上12時交班後,於翌日12時40分, 1時30分、3時均有巡視邵沛晴之狀況,至5時30分許,邵沛 晴家屬按鈴通知稱邵沛晴有狀況後,即前往處理,而後邵沛 晴之狀況越為不佳,即立即傳呼值班醫師及急診室醫師前來 急救,急診室醫師趕到發現邵沛晴陷入昏迷,即開始急救。 觀諸邵沛晴於100年12月1日下午7時35分由門診醫護人員及 家屬攙扶步入病房,意識清醒,同日下午7時45分邵沛晴精 神倦怠、皺眉、腹痛不適,呼吸深快,約22-26次/分。同日 下午9時20分、10時、11時41分,均有腹痛之情形。於翌日 12時1分之抽血檢驗報告結果得出,主治醫師庚○○即得知 ,而於12時20分起由呂佩琪繼續照護,從凌晨12時45分、1 時30分及3時2分均由呂佩琪探視邵沛晴之紀錄。同日5時55 分,邵沛晴稱身體不適,其呼吸急促,約28-30次/分,全身 手腳冰冷,冒冷汗、發抖,其體溫34.7度,無躁動不安情形 ,呂佩琪給予熱水袋熱敷雙手、調整空調及加強被蓋保暖、 給予氧氣及持續評估呼吸型態及體溫。6時4分給予氧氣後, 邵沛晴呼吸喘情形有些改善,約22-27次/分,觸摸四肢仍冰 冷,全身冒冷汗。至同日上午6時13分,通知值班醫師前探 視。6時25分,邵沛晴呼吸喘之情況尚未改善,故再度通知 值班醫師,並請急診醫師支援,及同時通知其他樓層支援護 士。6時29分,邵沛晴意識開始改變,發現摸不到脈搏、無



呼吸,開始進行心肺復甦術(CPR)。6時43分立即通知主治 醫師,6時47分主治醫師到達病房,7時29分,邵沛晴經急救 仍無心跳反應,主治醫師評估已無生命徵象,宣告死亡,主 治醫師判定之死亡原因為腹痛合併發燒、酸中毒、疑似心肌 炎猝死。亦經囑託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之結果 亦認為呂佩琪處置過程均符合醫療之相關處理原則,並無過 失。
4.故依上開情形,亦足見李綜合醫院於100年12月1日夜間至翌 日上午7時,有護理師、住院醫師、急診醫師值班,且主治 醫師乃處於隨時待命狀態,一發生緊急狀態,即儘速到院救 治,被告李綜合醫院並無任何未安排充足住院醫護人力之情 事。
5.原告起訴主張之殯葬費200,500元部分,被告對其形式真正 不爭執,對原告二人請求扶養費之計算式亦不爭執,惟被告 等人主張本件醫療行為並無任何疏失,故就上開殯葬費、扶 養費及慰撫金等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再者,原告主張 之慰撫金40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己○○原為李綜合醫療院長,庚○○為同院 之小兒科專任醫師,呂佩琪則為同院之護理師,均為從事醫 療業務之人。原告二人則為邵沛晴之父母。因邵沛晴於100 年12月1日下午6時許因腹痛、感冒、氣喘等症狀至李綜合醫 院就醫,經庚○○診斷後認係因胃發炎腫大壓迫心臟而呼吸 困難,要求住院治療、觀察,經原告同意後隨即安排住院, 然於翌日上午6時45分許陷入昏迷,於同日上午7時29分因淋 巴細胞心肌炎及心肌壞死至心因性休克死亡等情,為被告所 不爭執,可信為真。
㈡另原告主張庚○○於邵沛晴住院期間,對於邵沛晴之上開主 訴症狀,竟未對邵沛晴之心臟、血管進行完整之檢查,僅施 以抽血檢查而未發現病症,亦未施以適當醫療行為之處置, 於案發當日下班前僅與呂佩琪為病患交接,而未特別囑咐邵 沛晴之病情。而己○○身為李綜合醫院之院長及負責人,明 知該醫院收治重症病人,經仍未注意該醫院醫護人員之配置 ,而使該醫院於100年12月1日晚間至隔日上午7時許,均無 醫師在場值班照護病人,以致該期間內即100年12月2日上午 4時許,邵沛晴突然表示有想嘔吐、畏寒且喘氣不止之情況 ,戊○○即通知在值班之被告呂佩琪,請求其通知被告庚○ ○到場救治,詎呂佩琪所拒絕,竟疏未注意邵沛晴之病況, 僅要求患者深呼吸、並未依戊○○要求通知庚○○到場。同



日上午5時許,因邵沛晴之呼吸氣喘病加劇,戊○○復通知 呂佩琪前來,而呂佩琪僅測量體溫,要求戊○○幫邵沛晴擦 拭身體(此段無護理紀錄,可見其事後記載不實),至5時 10分許,邵沛晴病情加劇,戊○○再次要求呂佩琪通知庚○ ○到場,呂佩琪竟回稱「醫師在睡覺,要早上才會來」等語 ,且對於戊○○另要求急診室醫師到場救治之要求置之不理 。而護理紀錄關於4時至5時55分全部空白,5時55分以後已 病情嚴重,呂佩琪無醫師資格卻面對戊○○之要求一再要求 通知醫師到場未予處理,其護理記錄中6時13分、6時25分通 知醫師到場之記錄均非事實,係事後造假。而因呂佩琪上開 情形,致邵沛晴於同日上午6時45分許陷入昏迷,呂佩琪始 通知其他醫護人員前來救治,終因被告等三人上開過失行為 ,導致邵沛晴於同日上午7時29分因淋巴細胞心肌炎及心肌 壞死至心因性休克死亡。被告方面則對否認上開過程之醫療 行為有何過失,並以前詞抗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厥為被告 庚○○診治行為、呂佩琪照護行為是否有過失,己○○於上 開過程對於是否提供適當之醫護人員,及大甲李綜合醫院對 於上開人員之行為是否應負連帶責任?
㈢次查,本案案發時間即100年12月1日晚間至翌日上午8時許 ,李綜合醫院之值班醫師為黃至梵,兒科值班醫師則為庚○ ○,同時段急診室醫師為莊浩凌醫師,院長級主治醫師為己 ○○。其中值班醫師黃至梵為院內綜合科別之值班醫師,各 科值班醫師庚○○則為專科之值班醫師等情,有李綜合醫院 102年7月26日102年度李醫人字第284號函及所檢附之資料、 該院104年4月16日李綜醫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偵查卷可稽 ,至甲○○則為領有證照之護理師,亦有甲○○之護理師證 書、護理師職業執照影本在偵查卷可佐(參照102年度偵續 字第286號偵查卷宗第62頁至68頁、104年度醫偵續一字第1 號偵查卷宗第46頁、第72頁)。
㈣又查,邵沛晴於100年12月1日至100年12月2日之狀況為:10 0年12月1日晚上7時35分許,邵沛晴由門診護理人員及家屬 攙扶步入病房,意識清醒。同日晚上7時54分許邵沛晴精神 倦怠、皺眉、腹痛不適,呼吸深快,約22-26次/分。同日晚 上9時20分許、10時許、11時41分許均有腹痛之情形。100年 12月2日凌晨0時1分許抽血檢驗報告結果出來,主治醫師( 即庚○○)已得知。同日凌晨0時20分許起,由甲○○繼續 照護,0時45分許、1時30分許、3時2分許均有甲○○探視邵 沛晴之紀錄。同日凌晨5時55分許,邵沛晴稱身體不適,其 呼吸急促,約28-30次/分,全身手腳冰冷,冒冷汗、發抖。 其體溫34.7度,無躁動不安情形,甲○○之處理為:給予熱



水袋熱敷雙手、調整空調及加強被蓋保暖、給予氧氣及持續 評估呼吸型態及體溫。同日上午6時4分許給予氧氣後,邵沛 晴呼吸喘情形有些微改善,約22-27次/分,觸摸四肢仍冰冷 ,全身冒冷汗。至同日上午6時13分許,通知值班醫師前來 探視。同日上午6時25分許,邵沛晴呼吸喘之情況仍未改善 ,故再度通知值班醫師,並請急診醫師支援,及立即通知其 他樓層支援護士。同日上午6時29分許,邵沛晴意識開始改 變,發現摸不到脈搏、無呼吸,開始進行心肺復甦術(CPR )。同日上午6時43分許立即通知主治醫師,同日上午6時47 分許主治醫師到達病房。同日上午7時29分許,邵沛晴經急 救後仍無心跳反應,主治醫師評估已無生命徵象,宣告死亡 。主治醫師判定之死亡原因係腹痛合併發燒、酸中毒、疑似 心肌炎猝死等情,有住院之病歷資料及護理紀錄附於偵查卷 宗可參(詳見100年度相字第1963號相驗卷宗第58頁、59頁 之病歷資料、第68頁起至第113頁護理紀錄)。另參照偵查 卷宗亦有事發當日護理站監視錄影光碟照面,其內容顯示: 100年12月2日上午5時47分33秒,護士(應為甲○○)離開 護理站,於6時5分41秒又走進護理站,再於6時5分58秒離開 護理站,旋於6時7分59秒、6時24分54秒、6時41分49秒、6 時45分34秒均有撥打電話,至同日上午6時47分23秒即有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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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