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
原 告 蔡素卿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李淑娟律師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吳 矛
吳 棣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 權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南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敬堯
被 告 繆富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3 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