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45號
TCDV,103,訴,2445,2016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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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45號
上 訴 人 林政彥
      林國璽
      康雅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 10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
084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嘉 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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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