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1號
原 告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被 告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複 代理人 唐克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7日上午9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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