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50號
TCDV,102,建,150,2016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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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潘俊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9萬9,2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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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