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潘俊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9萬9,28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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