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8號
TCDV,100,重訴,108,2016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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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林信宏即林飛鵬
被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132萬786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
7,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附表
┌────────┬────────────┬────────────────┐
│  地  號   │面積(平方公尺)    │   訴 訟 標 的 價 額     │
├────────┼────────────┼────────────────┤
│臺中市東區花園段│D部分:55+F部分:82+ │162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 │
│五小段9地號   │G部分:24+I部分:1=162│值:2萬2,929元/平方公尺=371萬 │
│        │            │4,498元             │
├────────┼────────────┼────────────────┤
│臺中市東區花園段│D1部分:21+E1部分:69+│114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 │
│五小段9之3地號 │G1部分:24=114     │值:2萬3,767元/平方公尺=270萬 │
│        │            │9,438元             │
├────────┼────────────┼────────────────┤
│臺中市東區花園段│A2部分:164+C2部分:11 │175平方公尺×100年1月公告土地現 │
│五小段9之59地號 │=175          │值:2萬7,982元/平方公尺=489萬 │
│        │            │6,850元             │
├────────┼────────────┼────────────────┤
│合計      │            │1,132萬786元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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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