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496號
TCDM,105,聲,496,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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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勝博(原名楊士鋒)
      林豊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5 年度執聲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豊評等因犯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2055 號處分書 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 年3 月18日確定,102 年3 月17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下單總帳等(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88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5 、6 、9 、10、11、12、15、16、17),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豊評楊勝博因違 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 年度偵字第22055 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0 年3 月18 日確定,嗣於102 年3 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 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楊勝博所有,且供本件犯 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99年度保管字第4880號扣押物品清單1 份在卷可稽,揆 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意旨雖聲請宣告沒收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然證人林品 孝於警詢時稱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其登載或紀錄地下期貨 下單及輸贏等資料(見法務部調查局卷第58頁至第59頁背面 林品孝之警詢筆錄),且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書中,亦於證 據欄載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證人林品孝所有,而認非 屬被告2 人所有,是此部分顯無任何證據證明附表二所示之 物為被告2 人所有。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靖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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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即99年保管字第4880號│
│號│ │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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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國職棒簽賭記錄表2本 │楊勝博│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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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職棒簽賭賠率表4本 │楊勝博│編號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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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六合彩簽賭單2本 │楊勝博│編號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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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轟天雷股票期貨電腦看盤系統1組 │楊勝博│編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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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精業股票期貨看盤系統1組 │楊勝博│編號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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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富邦期貨看盤系統電腦螢幕1個 │楊勝博│編號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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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即99年保管字第4880號│
│號│ │ │扣押物品目錄清單 │
├─┼───────────────┼───┼──────────┤
│1 │下單總帳1本 │林品孝│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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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單往來帳17本 │林品孝│編號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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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單明細表1本 │林品孝│編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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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