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362號
TCDM,105,聲,362,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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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韮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林聘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18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①至③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聘玲等因犯 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26186 號為緩起訴 處分,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確定,103 年5 月31日緩起訴 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藥品(詳100 年度保管字第1960 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及100 年保管字第6204號扣押物品清 單編號1 至4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 前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 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始得單 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林聘玲等因犯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 字第26186 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 年6 月1 日確定,103 年5 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 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藥品1 箱,其中編號一 ①至③所示之藥品,係被告等人製作之偽藥,業據被告林聘 玲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且分別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於晶旺公司搜索、稽查時查獲,有搜索扣押筆錄、行 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 管理署)100 年6 月1 日FDA 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 書、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0 年5 月24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 000000號函在卷可稽,堪認此部分之藥物,均係被告等人所 有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意旨雖稱扣案如附表編號一④至⑦及編號二、三、四 所示之藥品亦屬被告等人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惟查: ⒈附表編號一④至⑥所示之草本纖體元素粉末、淨立纖膠囊、 草本纖體元素膠囊,均係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光裕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光裕公司)查緝時所抽驗之產品,有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100 年9 月22日北市偽藥食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 卷可稽,並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0 年10月21日 肆字第00000000000 號移送書內闡述甚明,而此部分之藥品 係由光裕公司向被告等人所購買之產品,復據證人即光裕公 司負責人陳宏綱於偵訊中證述明確,足見此部分之扣案物品 ,業經被告出售並交付予光裕公司,而非屬被告等人所有甚 明。
⒉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之藥品,則係由本件承辦之調查官 搜索光裕公司時所扣得之藥品,有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參, 復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前揭移送書內記載明確, 而此部分之藥品係由光裕公司向被告等人所購得乙節,業如 前述,足見此部分之扣案物,業經被告等人出售並交付予光 裕公司,而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
⒊附表編號五所示之「S 密碼膠囊」1 盒,於聲請人製作之扣 押物品清單上已載明提出扣案藥品者係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而該「S 密碼膠囊」1 盒乃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於100 年3 月 28日以南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偵辦本案時所檢送之驗餘檢體,該檢體則係臺南市 政府衛生局於99年12月14日於該市藥局價購所得之產品,有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之上開函文、發票等附卷可稽,故聲請人 所指之100 年度保管字第19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 「S 密碼膠囊」1 盒,顯非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 ⒋綜上,聲請人誤認上開藥品均屬被告等人所有之物,並據以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均應予駁回。另本院調取10 0 年度保管字第62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所示之扣案證物 逐一核對,該箱扣案之藥品中尚有如附表編號一⑦所示之S 密碼1 盒,惟該項證物並未註記任何編號,且經比對法務調 查局100 年2 月24日搜索晶旺公司所製作之扣押物品目錄表



,亦無此項盒裝之扣案物;另法務部調查局於晶旺公司所扣 得之S 密碼1215粒(證據編號A-04-1至A-04-3),因未檢出 鑑別項之西藥成分,業經檢察官同意後發還晶旺公司,亦據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前揭移送書內記載明確,是依 聲請人所檢附之卷宗資料,顯無證據足徵附表編號一⑦所示 之S 密碼1 盒為被告等人所有之物,更無從認定該盒藥丸是 否為偽藥,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至本件雖另有銷貨單、產品資料、信函等文件扣案,惟聲請 人既僅就「藥品」部分聲請宣告沒收(按:聲請人所指之10 0 年保管字第6204號扣押物品清單,其上之物品名稱亦僅記 載為「藥品」),本院自不得依職權就聲請人未聲請之部分 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1 項 第3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
│ │ │ │ │
├──┼────┬──────────────┼──────────────┼─────────┤
│一 │藥品壹箱│①仙柳素新改良版 │晶旺公司 │100 年度保管字第62│
│ │ │ (證據編號A-01-1至A-01-4) │(調查局搜索查扣) │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號1 │
│ │ │②長春寶 │晶旺公司 │ │
│ │ │ (證據編號E-3)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 │ │
│ │ ├──────────────┼──────────────┤ │
│ │ │③S-糸千之素 │晶旺公司 │ │
│ │ │ (證據編號E-7)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稽查查獲) │ │
│ │ ├──────────────┼──────────────┤ │
│ │ │④ 草本纖體元素粉末 │光裕公司 │ │
│ │ │ (證據編號F-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至光裕公司│ │
│ │ ├──────────────┤稽查查獲) │ │
│ │ │⑤ 淨立纖體膠囊 │ │ │
│ │ │ (證據編號F-2) │ │ │
│ │ ├──────────────┤ │ │




│ │ │⑥ 草本纖體元素膠囊 │ │ │
│ │ │ (證據編號F-3) │ │ │
│ │ ├──────────────┼──────────────┤ │
│ │ │⑦ S密碼1盒 │不明 │ │
│ │ │ (未編號,內含藥丸45粒) │ │ │
├──┼────┴──────────────┼──────────────┼─────────┤
│二 │藥品壹箱 │光裕公司 │100 年度保管字第62│
│ │ │ │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2 │
├──┼───────────────────┼──────────────┼─────────┤
│三 │藥品壹箱 │光裕公司 │100 年度保管字第62│
│ │ │ │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3 │
├──┼───────────────────┼──────────────┼─────────┤
│四 │藥品壹箱 │光裕公司 │100 年度保管字第62│
│ │ │ │04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
│五 │S密碼膠囊壹盒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100 年度保管字第19│
│ │ │ │6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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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韮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名: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韮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