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定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5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象牙雕刻品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定倫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744號為緩 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2年7月30日確定,103年7月29日緩起 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象牙雕刻品1個,係供犯罪所用之 物,且為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復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 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 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 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同法第52條第1項亦有明文。三、經查,被告謝定倫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0744號為緩起訴處 分,並於102年7月30日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 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之象牙雕刻 品1個,確屬被告所有,供其犯該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 警詢、偵訊時供承在卷,且扣案之象牙雕刻品1個,經檢視 具明顯史垂格線,格線交角大於110度,而判定係瀕臨絕種 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列管物種現生象(指亞洲象El ephas maximus或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象牙製品無 誤,此有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102年2月7日館生字第0000000 000號函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屬保育類野生動 物產製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