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5年度,27號
TCDM,105,審簡,27,201602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審簡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河
        林嫊麗
上列二人之
共同選任辯護賈俊益律師
        王世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20540號、本院原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清河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私文書上偽造之「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麗」、「黃盟傑」署名共各貳枚,及偽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之「林左裕」之署名壹枚,均沒收。林嫊麗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所舉辦之法治教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偽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黃盟傑」署押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清河前係中新營造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街 0號1樓,下稱中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出售中新公司, 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未經張美雪林左裕、林左 盛、林嫊麗黃盟傑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2年4月30日, 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陳建勛律師事務所,以自己 名義及冒用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麗黃盟傑之代 理人名義,與陳英玉之配偶蕭名容林克樑簽訂中新公司之 股份讓渡協議書,而偽造完成以林清河等6 人名義簽立而具 有私文書性質之股份讓渡協議書,後於102年5月10日,在臺 中市○里區○○路0段00號林清河住處,變更乙方為陳英玉范麗娟何明蓁,其餘約定不變,並另書立協議書(惟協 議書末之日期仍記載為102年4月30日),林清河再接續以自 己名義及冒用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麗黃盟傑之 代理人名義,與陳英玉范麗娟何明蓁簽訂中新公司之股 份讓渡協議書,林清河復於同時地,接續在「中新營造有限 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簽林左裕之簽名,同時地在場之林



嫊麗亦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配偶黃盟傑之同意或授 權,偽簽黃盟傑之簽名,分別偽造完成林左裕黃盟傑同意 股權讓渡、修改章程、改推董事、解除經理人職務等事項而 具有私文書性質之上開股東同意書,嗣股份讓渡協議書及「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並交付陳英玉等人而行使之 ,均足以生損害於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麗、黃盟 傑及陳英玉等人。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應補充「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 害人林左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陳述、被告林清河林嫊麗 在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三、論罪科刑:
核被告林清河就前開於民國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10日之 所為,及被告林嫊麗就前開102年5月10日之所為,分別係犯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林清河偽 造「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麗」、「黃 盟傑」之署名之行為,為偽造屬於私文書之「股份讓渡協議 書」之階段行為;被告林清河偽造「林左裕」之署名之行為 ,為偽造屬於私文書之「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之 階段行為;被告林嫊麗偽造「黃盟傑」之署名之行為,為偽 造屬於私文書之「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之階段行 為;又被告林清河偽造前開「股份讓渡協議書」、「中新營 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及被告林嫊麗偽造前開「中新營造 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前開「股 份讓渡協議書」、「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之私文 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林清河先後2次 分別於104年4月30日及104年5月10日所偽造之「股份讓渡協 議書」上偽簽「張美雪」、「林左裕」、林左盛」、「林嫊 麗」、「黃盟傑」之署名各1枚及1次於其所偽造之「中新營 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上偽簽「林左裕」署名1枚等行為 ,目的均在轉讓中新公司之股權,且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 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林清河除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1111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另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0罪),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外,無其他刑事前科紀錄,被告林嫊麗



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 卷可查,素行尚佳,被告林清河前係中新營造有限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為出售中新公司,竟便宜行事,冒用其係張美雪 等人之代理人名義,簽訂中新公司之股份讓渡協議書及股東 同意書,被告林嫊麗亦未經配偶黃盟傑之同意或授權,於股 東同意書偽簽黃盟傑之簽名,並交付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張 美雪等人及陳英玉等人,實有不該,惟念渠等犯後於偵查中 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犯行,並衡以渠等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暨兼衡被告林清河林嫊麗分別具有高職畢業、 五專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見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62號 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林清河之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偵22206號卷一第38頁所附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 欄所載)及被害人張美雪林左盛黃盟傑林左裕均向本 院表示略以:伊業與被告和解,且伊對被告不追究,願意給 被告自新的機會,請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有被害人(告訴人 )意見表4紙在卷可考(見本院上開審訴卷第12至15頁)等 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末查,被告林嫊麗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上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林嫊麗因一時失慮致 觸法網,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 犯之虞,且業與及被害人黃盟傑成立和解,已如前述,本院 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林嫊麗冒簽黃盟傑 之姓名,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對自身行為有所警惕 ,重建其正確法治觀念,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 命被告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暨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諭知被告林嫊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使被告於 保護管束期間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培養正確法治 觀念,並深自惕勵。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命其履行之事項 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 定有明文,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按偽造、變造之文書,因係犯罪所生之物,若仍屬於犯罪行 為人所有,該偽造、變造之文書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3款規定宣告沒收,而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因已包 括在內,即毋庸重複沒收;若偽造、變造文書因已行使而非 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除該等文書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 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



不得再對各該文書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臺上字第747號 判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 談會提案第30號研討結果參照)。查如附表1至編號4所示偽 造之「股份讓渡協議書」、「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 」,業經被告林清河林嫊麗持之交付陳英玉等人而行使之 ,已非被告林清河林嫊麗所有,自不予宣告沒收。惟被告 林清河偽造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張美雪」、「林左 裕」、「林左盛」、「林嫊麗」、「黃盟傑」署名共各2枚 ,及偽造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私文書上偽造之「林左裕」之 署名1枚,及被告林嫊麗偽造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黃盟傑」 署押1枚,均屬偽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 之規定,於被告林清河林嫊麗所犯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龍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 │卷證出處 │
│ │ │ │ │ │
├──┼───────────┼─────┼───────┼─────┤




│ 1 │102年4月30日股份讓渡協│上開協議書│「張美雪」、「│臺中地檢署│
│ │議書 │末之「甲方│林左裕」、「林│103偵22206│
│ │ │姓名欄」 │嫊麗」、「林左│號卷一第24│
│ │ │ │盛」、「黃盟傑│頁反面 │
│ │ │ │」之署名各1枚 │ │
│ │ │ │ │ │
│ 2 │102年5月10日股份讓渡協│上開協議書│「張美雪」、「│臺中地檢署│
│ │議書 │末之「甲方│林左裕」、「林│103偵22206│
│ │ │姓名欄」 │嫊麗」、「林左│號卷一第28│
│ │ │ │盛」、「黃盟傑│頁反面 │
│ │ │ │」之署名各1枚│ │
├──┼───────────┼─────┼───────┼─────┤
│ 3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上開同意書│「林左裕」之署│臺中地檢署│
│ │意書 │末之「退股│名1枚 │103偵22206│
│ │ │股東簽名」│ │號卷一第29│
│ │ │欄中「林左│ │頁 │
│ │ │裕」欄 │ │ │
├──┼───────────┼─────┼───────┼─────┤
│ 4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股東同│上開同意書│「黃盟傑」之署│臺中地檢署│
│ │意書 │末之「退股│名1枚 │103偵22206│
│ │ │股東簽名」│ │號卷一第2 │
│ │ │欄中「黃盟│ │9頁 │
│ │ │傑」欄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