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5年度,26號
TCDM,105,審交易,26,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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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庭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2224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游庭瑋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晚間 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南 屯區大隆路,由精誠路往大墩路方向行駛,行經同路與東興 路交岔路時,原應注意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 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 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而依當時情形天 候晴、夜間光線不佳,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 此,貿然違規左轉彎往東興路方向行駛,適有告訴人林慧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有告訴人林碧麗 ,沿上開路段行駛至該處,欲加速通過即將轉換燈號之交通 號誌時,因避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林慧如及 告訴人林碧麗人車倒地後,告訴人林慧如受有右肩部及左腳 踝挫傷;告訴人林碧麗則受有右髕骨骨折及四肢挫傷等傷害 。案經告訴人林慧如林碧麗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係 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前開罪名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慧 如、林碧麗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聲請撤回告 訴狀、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為憑,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國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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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