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891號
KSDV,89,重訴,891,200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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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一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戊○○
  被   告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玖拾柒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暨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大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邀同 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①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 ,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 整而調整。②與原告簽訂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在五百萬元(現金保證金部分二 百五十萬不計入)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其中二百五十萬及保證金二百 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及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嗣 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上開借款及融資期限均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 五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並約定遲延給付本息時,應 給付違約金,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
(二)詎被告玉大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各筆借(墊)款 本金、利息,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附表所 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 對被告玉大公司之上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融資約定書各一份、戶籍謄本二紙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玉大公司、許常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而被告丙○○則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聲明、陳述如下:一、聲明:對原告請求無意見。
二、陳述:伊為連帶保證人,借據及約定書上之簽名、蓋章均其所親為。三、證據:提出借據一紙,土地所有權狀三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玉大公司登記資料。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玉大公司、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查被告玉大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 證人,①向原告借款五百萬元,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三七五計算 ,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②與原告簽訂國內購料融資約定書,在 五百萬元(現金保證金部分二百五十萬不計入)之額度內循環開發國內信用狀, 其中二百五十萬及保證金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 、及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上開借款及融 資期限均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每筆借款之借用期限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 。並約定遲延給付本息時,應給付違約金,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百分之二十另加計算。詎被告玉大 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陸續未如期繳納各筆借(墊)款本金、利息 ,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仍尚欠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融資約定書各一份為證。而被 告玉大公司、許常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且被告丙○○對其為連帶保證人之事實,亦不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 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 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 觀之甚明。查被告玉大公司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即未如期繳納各筆借款 本金、利息,現仍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如 前述,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對被告玉大公司之上開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九百九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六元暨其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百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萍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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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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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本金(新臺幣) │ 年 利 率 │ 原告借款日 │ 利息起算日 │   違       約 金 │備考│
│號│        │       │   │ │                    │  │
├─┼────────┼───────┼─────────┼────────┼────────────────────┼──┤
│1│ 伍佰萬元 │ 八‧五七五% │ 88年08月25日   │ 自89年07月25日 │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2│ 貳佰肆拾捌萬捌 │ 八‧二%  │ 88年08月25日   │ 自89年07月25日 │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仟壹佰貳拾捌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3│ 貳佰肆拾捌萬捌 │ 八‧九五%  │ 88年08月25日   │ 自89年07月25日 │自89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  │
│ │ 仟壹佰貳拾捌元 │       │         │ 起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 │  │
│ │        │       │         │        │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二成給付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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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