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別:民事狀
民事 準備書 狀
案號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八號
股別 憲 股
原 告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宙 ○ ○
訴訟代理人 柯 尊 仁 律師 高雄市〈801〉中正四路二三五號十五樓
被 告 ⒈癸 ○ ○ 住高
被 告 ⒉卯○○○ 住同
被 告 ⒊子 ○ ○ 住高
被 告 ⒋寅○○○ 住同
被 告 ⒌G ○ ○ 住嘉
被 告 ⒍H○○○ 住高
被 告 ⒎地 ○ ○ 住高
六之
被 告 ⒏亥○○○ 住高
被 告 ⒐壬 ○ ○ 住高
被 告 ⒑戌 ○ ○ 住高
被 告 ⒒天 ○ ○ 住同
被 告 ⒓辛○○○ 住同
被 告 ⒔丁 ○ ○ 住高
八樓
被 告 ⒕許修銘即酉○○
被 告 ⒖玄○○○ 住高
被 告 ⒗K ○ ○ 住高
被 告 ⒘I○○○ 住同
被 告 ⒙午 ○ ○ 住高
被 告 ⒚申 ○ ○ 住同
被 告 ⒛未 ○ ○ 住同
被 告 黃 玉 籐 住高
〈828〉新港村興達路興達巷
十二
被 告 F ○ 住高
被 告 E ○ 住同
被 告 N ○ ○ 住高
被 告 O○○○ 住同
被 告 P ○ ○ 住高
被 告 宇 ○ ○ 住高
被 告 黃 ○ ○ 住高
被 告 A○○○ 住同
被 告 余 武 勇 住高
被 告 巳 ○ ○ 住高
被 告 辰 ○ ○ 住同
被 告 M ○ ○ 住高
被 告 丙 ○ ○ 住同
被 告 B ○ ○ 住高
被 告 C○○○ 住同
被 告 L ○ ○ 住高
被 告 J○○○ 住高
被 告 乙○○○ 住高
號
被 告 甲 ○ ○ 住高
被 告 己 ○ ○ 住高
被 告 戊○○○ 住同
追加被告 丑 ○ ○ 住高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謹將準備事項敘述於次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謹依法提出辯論狀事:
訴之聲明
被告子○○、寅○○○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①-1部分面積八二.七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
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二千一百九
十一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癸○○、卯○○○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①-2部分面積八一.八五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
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二千零五十
八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丑○○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①-3部
分面積八一.三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自八
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七元計算
之損害金。
被告G○○、H○○○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②部分面積一00.一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
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四千七百四十
七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地○○、郭陳素枝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③部分面積一0三.一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
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五千一百九十
三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丑○○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④-1部
分面積九六.三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自八
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四千一百九十七元計算
之損害金。
被告子○○、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④-2暨④-2A二部分面積一九四.三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
告;並連帶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
萬八千九百五十二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戌○○、天○○、辛○○○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
如附圖所示⑤部分面積六0.六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
帶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八千九百四
十一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丁○○、許修銘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⑥部分面積七七.0四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
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元計
算之損害金。
被告玄○○○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⑦部分
面積五八.0九平方公尺及同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㉒部分面積二一.
二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三千二百三十四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K○○、I○○○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⑧部分面積四五.九七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
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六千七百七十二元計
算之損害金。
被告午○○、申○○、未○○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
附圖所示⑨部分面積三七.二八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
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五千四百九十
二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D○○、F○、E○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如附圖
所示⑩部分面積七三.八二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
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零八百七十五
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N○○、O○○○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⑪部分面積七三.四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
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六千一百八十九
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P○○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⑫部分面
積六0.五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元計算之損害金
。
被告宇○○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⑬部分面
積五0.三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一千一百十四元計算之損害金
。
被告黃○○、A○○○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⑭部分面積四八.一五平方公尺暨同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㉔-2部
分面積三四.四九平方公尺及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㉔-1部分面積一四.
九八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
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萬一千一百七十九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余武勇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⑮-1部
分面積六八.一一平方公尺及同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⑮-2部分面積
五.0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
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六千零十三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巳○○、辰○○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⑯部分面積五一.二四平方公尺暨附圖所示⑯-1部分面積六二.三六平方公尺之
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給付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
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M○○、丙○○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⑰部分面積一三一.六四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
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萬五千九百四十三
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B○○、C○○○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⑱部分面積一五七.三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
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三萬一千零十一元
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L○○、J○○○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⑲部分面積一一0.三八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
原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萬一千七百五十
三元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乙○○○、甲○○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⑳-1部分面積七七.九八平方公尺及同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⑳-
2部分面積一五.三二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
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二萬二百十八元計算之
損害金。
被告己○○、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
示㉑部分面積六三.0三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
告自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萬三千九百零一元
計算之損害金。
被告M○○、L○○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
㉓部分面積五.九六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並連帶給付原告自
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月以新台幣一千一百七十五元計算之
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本件原告願供現金或彰化商業銀行無記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查丑○○無權占用系爭大港段一二三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①-3及④-1部分
土地,基於與本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理由原告謹依法追加被告丑○○為本件之
共同被告,合先敘明。
次依高雄市政府地政處三民地政事務所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三法土字第六九號土地
複丈成果圖更正訴之聲明如前。
再查,系爭土地之申報地價第一二三0地號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下同)一萬七千
六百七十八.四元,第一二三一地號每平方公尺為二萬六千四百六十六.四元,第
一二三二地號每平方公尺為二萬三千六百四十八.八元(參證物一),茲將被告等
人之損害金計算式臚列於后:
㈠被告子○○、寅○○○占用附圖所示①-1部分面積八二䎏七五平方公尺17,678.4
元/X82.75X10%÷12月=12,190.73元/月
㈡被告癸○○、卯○○○占用附圖所示①-2部分面積八一.八五平方公尺17,678.4
元/X81.85X10%÷12月=12,058.14元/月
㈢被告丑○○占用附圖所示①-3部分面積八一.三七平方公尺17,678.4元/X81.3
7X10%÷12月=11,987.42元/月
㈣被告G○○、H○○○占用面積一00.一0平方公尺17,678.4元/X100.10X1
0%÷12月=14,746.73元/月
㈤被告地○○、亥○○○占用面積一0三.一三平方公尺17,678.4元/X103.13X1
0%÷12月=15,193.11元/月
㈥被告丑○○占用附圖所示④-1部分面積九六.三七平方公尺17,678.4元/X96.3
7X10%÷12月=14,197.22元/月
㈦被告子○○、癸○○占用附圖所示④-2暨④-2A二部分面積一九四.三九平方
公尺17,678.4元/X194.39X10%÷12月=28,952.43元/月
㈧被告戌○○、天○○、辛○○○共占用面積六0.六九平方公尺17,678.4元/X60
.96.39X10%÷12月=8,940.85元/月
㈨被告丁○○、酉○○共占用面積七七.0四平方公尺17,678.4元/X77.04X10%
÷12月=11,349.53元/月
㈩被告玄○○○占用第一二三0地號土地五八.0九平方公尺、占用第一二三一地號
土地二一.二0平方公尺(17,678.4元/X58.09X10%÷12月)+(26,466.4元/
X21.20X10%÷12月)=8,557.81元/月+4,675.73元/月=13,233.54元/月
被告K○○、I○○○共占用四五.九七平方公尺17,678.4元/X45.97X10%÷1
2月=6,772.3元/月
被告午○○、申○○、未○○共占用三七.二八平方公尺17,678.4元/X37.28X
10%÷12月=5,492.08元/月
被告D○○、F○、E○共占用七三.八二平方公尺17,678.4元/X73.82X10%
÷12月=10,875.16元/月
被告N○○、O○○○共占用七三.四0平方公尺26,466.4元/X73.40X10%÷1
2月=16,188.61元/月
被告P○○占用六0.五三平方公尺26,466.4元/X60.53X10%÷12月=13,350元
/月
被告宇○○占用五0.三九平方公尺26,466.4元/X50.39X10%÷12月=11,113.6
8元/月
被告黃○○、A○○○共占用第一二三一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⑭部分面積四八.一
五平方公尺及占用第一二三二地號暨一二三一地號如附圖所示㉔部分面積四九.四
七平方公尺此部份依二三六四八.八元(每平方公尺)計算。
(26,466.4元/X48.15X10%÷12月)+(23,648.8元/X49.47X10%÷12月)=
10,619.64元/月+9,749元/月=20,368.85元/月
被告庚○○占用第一二三一地號及第一二三二地號土地面積七三.一四平方公尺如
附圖所示⑮部分,每平方公尺以二三六四八.八元計算。
23,648.8元/X73.14X10%÷12月=14,413.94元/月
被告巳○○、辰○○共占用一0九.三平方公尺23,648.8元/X113.6X10%÷12
月=22,308.53元/月
被告M○○、丙○○共占用一三一.六四平方公尺23,648.8元/X131.64X10%÷
12月=25,942.73元/月
被告B○○、C○○○共占用一五七.三六平方公尺23,648.8元/X157.36X10%
÷12月=31,011元/月
被告L○○、J○○○共占用一一0.三八平方公尺23,648.8元/X110.38X10%
÷12月=21,752.95元/月
被告乙○○○、甲○○共占用第一二三一地號第一二三二地如附圖所示⑳部分土地
九三.三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以二三六四八.八元計算添23,648.8元/X93.3
0X10%÷12月=18,386.94元/月
被告己○○、戊○○○共占用六三.0三平方公尺26,466.4元/X63.03X10%÷1
2月=13,901.47元/月
被告M○○、L○○共同占用附圖所示㉓部分面積五.九六平方公尺23,648.8元/
X5.96X10%÷12月=1,174.55元/月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謹狀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原 告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宙○○
訴訟代理人 柯 尊 仁 律師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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